工程履约担保有哪些常见形式?
2026-06-16 12:17 176次浏览
工程履约担保是工程领域为保障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降低发包人风险的常见担保安排,常见形式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履约保证金
这是工程实践中常用的履约担保形式,具体规则如下:
核心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法规
常见缴纳方式:既可以是现金、支票、汇票、转账等货币形式,也可以是其他可折价的财产形式。
法律后果:如果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规
特殊限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本)》第六条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重复预留保证金的要求。
二、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是指由银行作为担保人,为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的保证承包人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担保文件,属于典型的保证担保形式,可分为两类:
无条件银行保函:也称“见索即付保函”,发包人只要提出索赔要求,银行无需核对基础合同履行细节就需要先行赔付,对发包人权益保障力度强,也是大型工程项目中比较受欢迎的形式。
有条件银行保函:银行承担担保责任需要满足一定条件,通常需要发包人举证证明承包人违约且造成了实际损失,银行才会承担赔付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本)》第七条规定,如果以银行保函形式替代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三、保证担保(第三方担保)
由具备担保资质和偿付能力的专业担保公司、其他法人主体作为保证人,为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保证,当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保证范围一般默认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也可以自行约定保证范围。
四、其他担保物权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订立担保合同,工程履约领域也会出现以下担保物权形式:
抵押担保: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所有的不动产、大型机械设备等财产抵押给发包人,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设立。
质押担保: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所有的股权、知识产权、动产等财产质押给发包人,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完成交付或登记后质权设立。
实操选择建议
对于承包方而言,优先选择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证的形式,减少自有资金的占用,避免现金流压力;
对于发包方而言,优先选择履约保证金或见索即付银行保函的形式,能程度降低自身风险,避免后续索赔的举证障碍;
任何形式都需要明确约定担保范围、担保期限,以及承担担保责任的触发条件,避免后期产生争议。